徐州讨债电话要债财富纠葛中要债协议的效能
被告王某(女)与被告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与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一份,并支付**款,现处于抵押**过程中,该合**产尚未办理权属证书。原、被告因感情不和,于2018年2约办理协议**手续,协议商定上述合同所涉房产归被告王某(女)一切。2018年4月,被告王某(女)向**恳求依法确认原、被告**协议有效,并且确认**财富房产一套归被告王某(女)一切。
判决结果:1、被告王某(女)与被告王某的**协议书有效;
2、位于***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一套归被告王某(女)一切。
在本案中,重点在于**协议的效能是如何的?
《******关于适用<中华**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八条规则:“**协议中关于财富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**就财富分割达成的协议,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当事人因实行上述财富分割协议发作纠葛提**讼的,****应当受理。”同时《物权法》第十五条规则:“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、变卦、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,除法律另有规则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外,自合同成立时生效;未办理物权注销的,不影响合同效能。”由此,夫妻双方**协议是具有法律效能的,但是并没有强迫执行力,假如一方不恪守**协议,另一方只能先向**诉讼,恳求确认**协议的效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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